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之妻】,女,汉族,1940年5月6日生。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故意杀害张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996年11月25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某在村北菜地用车子往家推菜,走到村北一个小桥上,当时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在小桥上洗衣服,车子碰到了衣服框子,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在被害人张某妻子周某及庄邻的劝说下,二人各自回家。
当天晚饭时分,被告人张某某持散弹枪伙同其父窜至被害人家中,朝站在堂屋门口的被害人开枪,被害人当时倒在血泊之中。被告人又将被害人之妻踢倒在地,并喊道:谁来我就打谁,打死一个够本,打死两个赚一个。被告人见被害人倒在血泊之中已不动弹,然后一路骂街,扬长而去。被害人被亲属急送医院,医院确诊已经死亡。
苍山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描述,被害人左股上部,左腹股沟区,会阴区有100余处散弹创口,上述创口,呈圆形、椭圆形,直径最大值0.6厘米,最小值0.3厘米,创周表皮脱落,中心组织缺损。解剖检验,切口左股上部皮肤,皮下组织股部肌肉广泛出血,股动脉断离,股静脉多处破裂,取出圆形弹丸数枚。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左股动脉断离,静脉多处破裂,被害人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综上诉述,被告人主观上处于杀人故意,积极追求杀死被害人后果,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将被害人杀死,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苍天有眼,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被告人为躲避法律严惩,外逃10载,终于被政府绳之以法。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以命抵命,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以慰在天之灵。并判决民事赔偿200万元,以实现法律公平正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