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网络经营许可证应归谁】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杜庆凯,男,汉族,1985年7月4日生,住兰山区枣沟头镇杜庄村。
    异议请求:对贵院错误查封的异议人自行购买的的46台主机及显示器解除查封,对错误扣押的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予以返还。
异议理由
   一:2009年4月19日,异议人与临沂市万佳战神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公司全部股权,及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转让给异议人,总价款为9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将90000.00价款支付给该公司,该公司也将权利及权利凭证转让给了异议人,因此,贵院查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异议人所有,并不是该公司财产。
   二:贵院查封的46台微机,是异议人自己购买的,购买时是全新的机子,该46台微机与被执行人姚占坤及万佳战神网络公无任何关系。
    三:贵院执行主体错误。贵院的被执行人是姚占坤个人,不是万佳公司,更不是异议人,因此,对异议人所有的财产,贵院没有执行的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解除对异议人所有财产的查封及扣押,以保证异议人网吧的正常经营。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