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法律法规 >

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

来 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 阅 读 次 数:  )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大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路7号科技园2区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红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道修,江苏无锡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驰马拉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镇后亭村南河组。
法定代表人邵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云南,江苏无锡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无锡市大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资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驰马拉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马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知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资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红彬、委托代理人黄道修,驰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云南、杨玲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马公司一审诉称:2004年7月,其与大资讯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驰马公司。但大资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域名“cmz.cn” 的“注册者”注册为大资讯公司。为此,驰马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域名“cmz.cn”归其持有;2、判令大资讯公司立即将域名“cmz.cn”的注册者改为驰马公司;3、诉讼费用由大资讯公司承担。
大资讯公司一审辩称:域名“cmz.cn”系大资讯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驰马公司从没有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该域名。根据“谁申请注册,谁持有”的原则,大资讯公司应是域名“cmz.cn”的持有人;关于驰马公司要求大资讯公司更改域名注册者信息的请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才有权更改,大资讯公司无法更改注册信息。综上,请求驳回驰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1、字母组合“CMZ”是驰马公司的企业标志,由驰马公司委托无锡新概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CMZ”是由英文“Creative(创新)Magnificently(优秀)Zest(热情)”缩写组合而成,代表企业“创新的精神、优秀的品质、热情的服务”的理念。从2003年起,驰马公司也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并作了宣传,且国家商标局已受理了驰马公司商标注册申请。
2、大资讯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写明“cmz.cn域名注册人就是江苏驰马拉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己查询,请尽快付清去年和今年的网站费用”;2004年5月11日大资讯公司传真给驰马公司的《关于驰马拉链公司网络续费的通知》,列明了大资讯公司为驰马公司网络服务的项目名称和费用及大资讯公司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3、2004年5月17日,驰马公司支付给大资讯公司2003年至2004年的网络服务费用2060元;2004年8月26日,驰马公司支付给大资讯公司2004年至2005年的网络服务费用2260元。
4、2004年7月1日,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第3条第1款约定:“乙方(大资讯公司)为甲方(驰马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注册的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甲方”,并以表格形式列明的服务内容中包括域名cmz.cn在内的六个域名的名称、期限及收费金额。该六个域名均是在《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签订日之前就已注册。
5、2005年8月15日,驰马公司申请江苏省宜兴市公证处对域名cmz.cn的使用情况进行公证,该公证证实在2005年8月15日,上网输入域名cmz.cn,进入不到任何网站。该公证亦证实,截止到2005年8月15日止,域名cmz.cn的注册人是大资讯公司,所属注册商为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3年7月10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域名cmz.cn为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应归驰马公司持有。理由是:
1、本案为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驰马公司作为客户是合同的委托人,而大资讯公司作为受托人提供合同所约定的代理注册域名等服务。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2004年7月1日所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所涉的六个域名均在合同签订日即2004年7月1日之前就已注册,故该条款是对合同签订之前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代理注册域名行为的追认。在合同没有对哪些域名为委托注册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理解,可以认为合同项下的包括cmz.cn在内的六个域名均是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代理注册。大资讯公司称域名cmz.cn由其自己注册且许可驰马公司使用,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2、大资讯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1日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亦明确,大资讯公司认可域名cmz.cn的注册人为驰马公司。该项事实进一步证实域名cmz.cn是由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注册。
3、“CMZ”三个英文字母也是驰马公司长期使用的企业标志,该标志有其企业的特殊含义。经查实,在cmz.cn域名注册日期2003年7月10日前,驰马公司就已使用该标志。而大资讯公司关于cmz的含义为中国制造区英文缩写的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且大资讯公司至今并未使用该域名,故大资讯公司称其自身注册cmz.cn域名,未受驰马公司委托的抗辩理由并不充分。
4、“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解决的是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产生争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域名注册代理合同关系,故该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域名cmz.cn实际权利归属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委托事实才能认定,因此,在本案中不能以形式上的注册申请人来确认域名的权利归属,大资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域名cmz.cn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注册的域名,应归驰马公司持有。
(二)大资讯公司有能力变更域名cmz.cn的注册登记
依据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域名cmz.cn的原注册人大资讯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注册服务商提交变更注册信息或转让域名申请的方式,使得注册人信息更改为驰马公司。故大资讯公司以能够实施变更域名注册者信息的只能是域名注册服务商为由,主张其没有能力变更域名,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域名cmz.cn应归驰马公司持有;二、大资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域名cmz.cn转移给驰马公司。
大资讯公司上诉称:
一、诉争的域名“cmz.cn”系大资讯公司申请注册,依法应由大资讯公司持有
(一)域名“cmz.cn”系大资讯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根据“谁注册,谁持有”的原则,依法应由大资讯公司持有。大资讯公司在申请注册该域名时从未受任何人的委托,也不代表任何人,该行为是大资讯公司自身的民事行为。
(二)驰马公司提供的几份材料不能证明其委托大资讯公司注册该域名的主张
1、关于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1日的传真件。大资讯公司从未向驰马公司发过该两份传真件。该两份传真件上既没有大资讯公司的传真号码,也没有加盖大资讯公司的印章,任何人都可以制造出这样的传真件,不能排除是驰马公司为了应付诉讼而自己制造的传真件。而且2004年5月11日传真件上的帐号是错误的,与驰马公司向大资讯公司付款的帐号不一致。
2、关于2004年7月1日大资讯公司与驰马公司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对2004年7月1日以后大资讯公司为驰马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约定,并不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域名的合同。虽然该合同第3条第1款约定:“乙方(大资讯公司)为甲方(驰马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注册的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甲方”,但该约定是对域名归属问题的强调,即如果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申请注册的域名,其所有权属于驰马公司,言外之意驰马公司没有委托的,其域名所有权不属于驰马公司。该约定不能证明域名“cmz.cn”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申请注册的。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约定是对以前注册代理行为的追认不当。因为:首先,从该合同中根本看不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其次,在法律上,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是追认,则意味着2003年7月10日,大资讯公司在申请注册该域名时是没有代理权的,但是驰马公司诉称大资讯公司在申请注册该域名时是有代理权的,而不是无权代理。再次,如果是追认,被代理人不仅要向代理人作出追认意思表示,更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向相对方(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作出追认,但是驰马公司从未向相对方(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作出追认意思表示。由此可以推定,2003年7月10日所签合同不是对申请人于2003年7月10申请注册该域名的追认。
3、2004年5月17日、2004年8月26日的付费依据,是驰马公司向大资讯公司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不能证明驰马公司的诉讼主张。
(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持有者应当依法缴纳域名运行费用。但是驰马公司一方面认为自己是域名“cmz.cn”的持有人,却不缴纳域名运行费用。而事实上,“cmz.cn”域名运行费用是大资讯公司缴纳的。大资讯公司出资申请注册并缴纳运行费用,使“cmz.cn”域名持续有效,一审法院将大资讯公司出资所得的成果判给驰马公司,有失公平。
二、要求大资讯公司将“cmz.cn”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超出大资讯公司的能力范围
(一)“cmz.cn”域名在法律上属于大资讯公司持有,大资讯公司不同意将该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
(二)大资讯公司没有能力将“cmz.cn”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即有义务和有能力履行转移“cmz.cn”域名的是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大资讯公司没有能力实施转移“cmz.cn”域名给驰马公司。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驰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驰马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驰马公司答辩称:
一、域名cmz.cn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为注册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2004年7月1 日大资讯公司与驰马公司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第3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cmz.cn在内的6个域名均为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
(二)“CMZ”是驰马公司的企业标志。自2003年以来,驰马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国内外的杂志、报刊、电视、高速公路户外广告、手提袋、博览会上,对“CMZ”及域名cmz .cn进行宣传。2005年1月,由于驰马公司对“CMZ”的大力宣传和注重产品质量,驰马公司的“CMZ”被国家五金协会授予“全国十大知名品牌”荣誉。
(三)关于大资讯公司一再提及的两份传真
两份传真是驰马公司在收到大资讯公司的传真后保存的原件,其字体及时间,文字形状是无法从其他电脑上设置和伪造的。再说驰马公司也没有必要进行伪造,即使没有这两份传真,本案的事实也已经凭其他证据足以说明问题。如果大资讯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驰马公司是伪造证据,就应当认定两份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大资讯公司认为将域名cmz .cn转移给驰马公司超出能力范围的问题
是否将域名cmz .cn的持有权转移给驰马公司,不是大资讯公司能力的问题,而是大资讯公司是否履行其法律义务的问题。只要大资讯公司履行必要的申请变更手续,即可将该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
综上所述,“CMZ”是驰马公司所设计和创意,域名cmz .cn应当由驰马公司使用和持有。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争议焦点为:1、域名cmz.cn是否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2、如果上述域名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一审法院判令大资讯公司将该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是否超出大资讯公司的能力范围。
二审庭审中,驰马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大资讯公司除对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7日的两份传真提出异议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域名cmz.cn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因为:
(一)虽然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双方于2004年7月1日所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第3条第1款确认域名cmz.cn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该款规定,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域名,其域名的所有权属于驰马公司,并在关于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及费用的表格中列明了包括cmz.cn在内的6个域名。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域名cmz.cn不属于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双方确认,同其他5个域名一样,域名cmz.cn也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一审法院使用“追认”一词欠妥,应予纠正。大资讯公司关于该款约定不能证明域名cmz.cn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第3条第1款列表中的网络服务费印证了cmz.cn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如果域名cmz.cn是大资讯公司申请注册并许可驰马公司使用,那么按照常理,大资讯公司在网络服务费之外还应向驰马公司收取域名使用费或收取高于其他域名的服务费。而在本案中,大资讯公司既没有另外向驰马公司收取域名cmz.cn许可使用费,也没有就域名cmz.cn向驰马公司收取高于其他域名的网络服务费。对此,大资讯公司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这进一步证明,域名cmz.cn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
(三)从“CMZ”所特有的含义及其与驰马公司的联系来看,认定cmz.cn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更能令人信服。“CMZ”三个英文字母, 系2003年6月驰马公司委托无锡市新概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是英文“Creative(创新)Magnificently(优秀)Zest(热情)”的缩写,代表企业“创新的精神、优秀的品质、热情的服务”的理念。从2003年起,驰马公司也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并作了宣传。2005年1月,国家五金协会授予驰马公司的“CMZ”为“全国十大知名品牌”的荣誉。大资讯公司自1999年就开始与驰马公司合作,应当知道“CMZ”的含义及其与驰马公司的联系。大资讯公司将“CMZ”解释为中国制造区的英文缩写,难以令人信服,且大资讯公司也不能证明其与中国制造区之间的合理联系。
(四)双方于2004年7月1日所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第3条第1款、网络服务费、“CMZ”所特有的含义及其与驰马公司的联系, 已足以证明域名cmz.cn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大资讯公司是否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7日向驰马公司发过传真以及驰马公司是否缴纳域名cmz.cn的维持费,并不影响对cmz.cn是否系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的认定。因此,大资讯公司关于其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7日没有向驰马公司发过传真,驰马公司没有缴纳域名cmz.cn的维持费,因而该域名并非驰马公司委托其代理注册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判令大资讯公司将该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并未超出大资讯公司的能力范围。因为:
(一)作为域名cmz.cn的注册人,大资讯公司完全有权将该域名转移给驰马公司。大资讯公司只需履行域名变更登记的有关手续,即可将域名cmz.cn的注册人变更为驰马公司。
(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将域名持有者的信息转移给新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本案中需要变更的是域名注册人而非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因此,该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大资讯公司以该条为依据,主张其无权将域名cmz.cn的注册人变更为驰马公司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资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大资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小夫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 吕 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站 内 声 明 :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地址:中国·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与金三路交汇金石大厦601室 邮 编:276005   海景房 建筑模板
    手机:13969950077   13969953076  电话:0539-7751886  传真:0539-7751887  
本网站所刊资料,部分源于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9-2010 www.xbclawyer.com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0028529号-1
设计维护:临沂网站建设  科海网络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 徐伯超律师 | 刑事辩护律师 | 临沂房产律师 | 临沂刑事辩护律师 | 徐伯超律师网 | 临沂律师网 | 临沂超信律师 | 临沂法律顾问网
友情链接临沂律师 建筑模板 生态木 保温被 多片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