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房屋尚有13万元的房贷未还,因此,何某和吴某约定,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吴某必须办理提前还贷申请手续,
 
并自行办理银行解押。
 
但合同签订后,一直到去年12月下旬。几番催促,吴某仍是没有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何某于今年1月将吴某诉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上了法庭后,吴某的丈夫卢某站了出来。
 
吴某丈夫称,
 
该房屋是其本人婚前个人财产,吴某无权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吴某应将定金1万元返还何某。
律师说案:
     本案中,卢某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证的时间先于其与吴某结婚的时间,
 
故该房屋应属于卢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无权处分房产。
虽然吴某与卢某是夫妻关系,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吴某已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及与卢某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而从房屋产权证的颁发时间和吴某与卢某的登记结婚时间的先后顺序可见,
 
何某应当知道该房产系由卢某婚前购买,
 
但仍与未持有卢某授权凭证的吴某订立合同。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
 
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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