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法律法规 >

妻子卖丈夫婚前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来 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 阅 读 次 数:  )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下旬,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何某与吴某、
 
广州市某房地产策划代理公司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书》。
 
合同约定:吴某自愿将其位于广州市嘉禾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何某,
 
成交价为48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何某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给吴某,
 
同时支付5000元给房地产策划代理公司作为中介费。

  由于该房屋尚有13万元的房贷未还,因此,何某和吴某约定,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吴某必须办理提前还贷申请手续,
 
并自行办理银行解押。
 
但合同签订后,一直到去年12月下旬。几番催促,吴某仍是没有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何某于今年1月将吴某诉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上了法庭后,吴某的丈夫卢某站了出来。
 
吴某丈夫称,
 
该房屋是其本人婚前个人财产,吴某无权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吴某应将定金1万元返还何某。
  
律师说案:
  
     本案中,卢某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证的时间先于其与吴某结婚的时间,
 
故该房屋应属于卢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无权处分房产。
  
虽然吴某与卢某是夫妻关系,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吴某已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及与卢某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而从房屋产权证的颁发时间和吴某与卢某的登记结婚时间的先后顺序可见,
 
何某应当知道该房产系由卢某婚前购买,
 
但仍与未持有卢某授权凭证的吴某订立合同。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
 
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www.linyilawyer.com临沂律师蒋忠峰
 
    §站 内 声 明 :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地址:中国·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与金三路交汇金石大厦601室 邮 编:276005   海景房 建筑模板
    手机:13969950077   13969953076  电话:0539-7751886  传真:0539-7751887  
本网站所刊资料,部分源于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9-2010 www.xbclawyer.com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0028529号-1
设计维护:临沂网站建设  科海网络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 徐伯超律师 | 刑事辩护律师 | 临沂房产律师 | 临沂刑事辩护律师 | 徐伯超律师网 | 临沂律师网 | 临沂超信律师 | 临沂法律顾问网
友情链接临沂律师 建筑模板 生态木 保温被 多片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