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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复旧图》对决《原貌图》 誊绘作品侵权

来 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 阅 读 次 数:  )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学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圆明园原貌图》(以下简称《原貌图》),赔偿金某等八名原告(以下简称八原告)9万元;判决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原貌图》。
案件审理中,八原告诉称,其均系《圆明园复旧图》(以下简称《复旧图》)作者金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金勋先生于1976年去世,他生前绘制的《复旧图》形象地再现了圆明园焚毁前的盛况,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目前珍藏于国家图书馆。
八原告发现,学苑出版社未经金勋先生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从2005年10月起擅自出版、发行金勋先生绘制的《圆明园复旧图》,并改名为《圆明园原貌图》,其中改动了部分景点名称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八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王府井书店作为《原貌图》的销售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八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21.29万余元。
被告学苑出版社辩称,
首先,八原告所述的《复旧图》一直珍藏在国家图书馆,且未公开发行过其复制品,被告无法接触到该图。
其次,被告出版发行的《原貌图》是由学苑出版社的编辑与绘图者王春林共同参照相关历史资料及圆明园现存状态进行绘制的,系事实作品。此类对事实状态进行描述的作品独创性不高,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八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府井书店辩称,
其所销售的《原貌图》系正版出版物,进货渠道合法,来源主体具有相关资质。
至于正版出版物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不应归于零售商的审查范围。
并且,其接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停止销售《原貌图》,故不同意八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
    未经权利人许可  誊绘作品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被告学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誊绘作品《圆明园原貌图》是否构成对《圆明园复旧图》相关著作权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誊绘是指参照原作品内容、以与原作品同样的创作方式即绘画的方式进行的复制。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貌图》在封面及版权标注位置标明有“原图作者金勋,誊绘王春林”等字样。
学苑出版社辩称,《原貌图》上署名金勋是由于编辑考虑不周而出现的错误,但并未就署名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比对,两幅图在作品涵盖内容、整体绘制风格、涉及景物的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均一致,并且在后出版的《原貌图》景点标注数量绘制的具体景物均少于《复旧图》,既无新增景点名称,景物表现细节亦更为简化,法院由此认定,《原貌图》作为《复旧图》的誊绘作品,两幅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学苑出版社在出版《原貌图》之前曾接触过《复旧图》。学苑出版社构成对《复旧图》著作权中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另一被告王府井书店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仅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最终判定被告学苑出版社赔偿八原告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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