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法律法规 >

案例说法 交通事故的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来 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 阅 读 次 数:  )

 
2004年9月21日11时30分,司机甲驾驶一汽车,该车由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乙进行管理,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镇白峪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的司机A苏建永驾驶的某运输集团公司丙的一货车相撞,造成A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问 受害人A如何主张其损害赔偿。
案件分析
板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责任认定
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三、车之司机 、车主、管理单位
1 司机甲是否是该车实际所有人,若是被雇佣的司机,甲若没有重大过失过错,则甲不承担责任,而由该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
2 若甲驾驶的车辆有制动不良的安全隐患,则乙未尽到管理职责,仍让其跑运输,则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临沂律师 www.linyilawyer.com临沂律师蒋忠峰
 
 
 
    §站 内 声 明 :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地址:中国·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与金三路交汇金石大厦601室 邮 编:276005   海景房 建筑模板
    手机:13969950077   13969953076  电话:0539-7751886  传真:0539-7751887  
本网站所刊资料,部分源于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9-2010 www.xbclawyer.com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0028529号-1
设计维护:临沂网站建设  科海网络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 徐伯超律师 | 刑事辩护律师 | 临沂房产律师 | 临沂刑事辩护律师 | 徐伯超律师网 | 临沂律师网 | 临沂超信律师 | 临沂法律顾问网
友情链接临沂律师 建筑模板 生态木 保温被 多片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