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住房问题,是百姓安居乐业的大事。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其以后对该房屋能交易、出租、抵押等一切权利的基础。房屋没有产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出现纰漏,都有可能使房屋的主人流离失所。
业主如何证明对房子拥有所有权?在开发商那里预购一套房,怎么防范开发商再将房子卖给其他人?《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活案例:小王于2004年初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交部分房款后,等待产权证下达。在此期间该开发商将该房以更高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小刘,并与小刘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末,该开发商告知小王,拒绝履行合同,同时退还小王预付房款和违约金。小王不愿接受,遂向法院请求和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该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小王与该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小王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小刘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小王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释:不动产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房屋买卖中,买方除了要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交付房款外,还必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本案中的情形就是“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该情况不但侵害了第一买方的权利,影响了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实现,而且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为此,《物权法》设计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本案中小王事先与开发商约定好并申请了预告登记,那么开发商无权对房屋进行出卖,即使出卖也不能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所以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归第三人小刘所有。
临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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