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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无罪案辩护词

来 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 阅 读 次 数:  )

 
章某某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无罪案辩护词
                            ————合同纠纷岂能刑事立案侦查
    一:案件背景。章某某,男,45岁,浙江永康人。1989年,高中毕业的章某某有父亲出资购买一辆运输车开始搞个体运输,挣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1998年,章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投资成立阿里斯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煤气灶、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2005年在安徽省福州市抚北工业区成立江西江龙金属有限公司。2007年在江西省抚顺市东乡县成立佳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与2009年9月1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江西慧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慧能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生产效益很好,每年纳税5000多万元,在东乡县纳税第二,多次受到地方政府的表彰。2011年至2012年,由于铜价连续下跌,从7万余元每吨跌倒3万余元每吨,公司亏损严重,2012年下半年,慧能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及部分原材料被民生银行、信用社查封拍卖,企业破产。
    二:慧能公司与控告人朱某某、莫某某、张某某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且报案人朱某某报案所叙述的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1: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5月份,朱某某共为慧能公司供应废铜货值2亿余元,双方是一直供货一直付款。2:朱某某有8000万的货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慧能公司多次要求其开具,朱某某都不予理会。朱某某开具8000万的发票,增值税发票是9%,需要缴纳税款720万元3:截止2012年5月8日最后一车供货,慧能公司共欠朱某某1200余万元,慧能公司自5月8号之后又分多次支付朱某某600余万元,该证据在检察院批捕环节提交以附卷。4:2012年7月29日章某某为朱某某出具的7680000.00元的欠条是无效的。当时朱某某带着几个人,找到章某某,不让章某某走,并且威胁章某某,章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出具该欠条。并且该欠条出具的数据不准,应以慧能公司财务账目为准,事实是还欠600多万。5:慧能公司拒绝支付尾款600余万元是有原因的,因朱某某欠慧能公司8000万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朱某某不给开具,开增值税发票的720万元将有慧能公司垫付,所以慧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是正当的,是朱某某违约在先,慧能公司并无过错。6:控告人张安娜报案40万元,莫正国报案100万元都存在相同的情况,都欠着慧能公司的税票未开。
    慧能公司没有诈骗故意,如果想诈骗,2012年5月8号欠朱某某1200余万,章某某拿着钱跑不就行啦吗?这时候诈骗的钱最多,那为什么从2012年5月8号至2014年6月17日之间慧能公司又陆续付款600余万元给朱某某。而且截止2012年5月企业停产,至被刑拘前,章某某用企业资金和个人财产偿还了7、8千万元的企业债务。拍卖部分货物偿还民生银行1600余万元,拍卖厂房设备偿还信用社1000余万元。
    三:我们再看看企业停产后的偿还债务情况。章某某用个人资产偿还企业欠债:1:用在夏里村的各人房产抵了企业欠应某某债务800万元。2:用个人在永康高正街房产抵欠周丙亮债务1800万元。3:程某某报案称慧能公司欠其3691万元不实,其说法没有实施依据。但是程某某强行霸占章某某资产,A:花园集团1300万元被程某某截留。B:江龙公司价值1000多万资产被程某某霸占,C:广东佛山市阿里斯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价值500余万元的资产被程某某致使其弟弟霸占。D: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工业区征用的土地厂区价值1000余万元,被程某某霸占。章某某和程某某之间还有民事官司要打的。4:企业停产后,企业正常支付其他各方货款4、5千万元
    四:慧能公司借章某某个人款项7、8千万元。慧能公司注册资金为1288万元,但是慧能公司征地80亩,厂房建设4万余平米,加上生产设备投资,基础投资是6000余万元,为了顺利投产章某某有投了1000吨铜,价值7、8千万。从我们查阅的账目上,2007年9月20日至2009年7月21日,章某某共向慧能公司账户打款39笔,共计款项74710000.00元,减去注册资金1288元,慧能公司向章某某借款61830000.00元,加上1000吨铜,总共借款150000000.00元。
    慧能公司在效益好的时候,多年没有给章某某分红,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五:关于挪用资金部分。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3月23至6月13向华泰长城转款3600万元,亏损后剩余款项18265875.81元。2012年4月12向中信建投转款780元,同年4月16日转款110元,亏损380万元。该两项转款都是企业偿还章某某个人借款,剩余的2000余万有章某某转到章某某在东乡县农行的贵宾卡上,偿还了慧能公司债务,请侦查机关查实。
新加坡王第利顺期货公司的380万美元与慧能公司无关。是章某某个人资金。
章某某是无罪的,合同双方应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刑事立案,长期羁押章某某。致使章某某无法处理公司事务,部分资产被人非法霸占,损失巨大。以上情况请检查机关认真查实,还章某某清白,尽快释放章某某。
    此致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徐伯超律师
 
 
                            时间: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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